申请执行人:王福升。被执行人:殷耿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耿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殷耿锋长期在外,无法与其联系,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岳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方诗苗审判员:严贤柱
代书记员: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