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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容╳╳与被执行人陈╳╳执行裁定书

(2013)浦法执字第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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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容XX 被执行人陈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容XX与被执行人陈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浦法执字第350-1号执行裁定,从浦北县XX林业站阮XX保管的转让款中提取申请执行人容XX应得的转让款53459.59元及被执行人陈XX应得款中的7860.70元,被执行人陈XX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容XX已领取了全部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民二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君雄审判员:龙文成审判员:覃永晓

书记员:翁小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