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超,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城关镇龙桥中学教师。被告:崔花龙,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祥兆来餐厅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超诉被告崔花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超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超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超负担。
审判员:谢虹
书记员:许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