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被告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董某变更(女儿董思远)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3月28日以双方私下和解,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李海涛
书记员:孟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周某。被告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董某变更(女儿董思远)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3月28日以双方私下和解,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李海涛
书记员:孟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