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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周某与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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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某。被告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董某变更(女儿董思远)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3月28日以双方私下和解,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李海涛

书记员:孟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