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系江苏甬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主任。被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呢330222197602288644委托代理人:金红桥,教师。委托代理人:张粮钢,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依法收取4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胡辉
代书记员:冯维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