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男。被告:黄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与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燕
书记员:刘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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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男。被告:黄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与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燕
书记员:刘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