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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余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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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某,男。被告:黄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与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燕

书记员:刘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