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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3)泸泸民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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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泸州人。委托代理人陈长远,泸州市江阳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泸县人。委托代理人邓国平,泸县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毛启军

书记员:叶小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