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锦忠
书记员:龚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