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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龚某与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初字第3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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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龚某。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锦忠

书记员:龚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