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赖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于2013年2月24日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廖向东
书记员:刘原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