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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罗某诉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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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赖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于2013年2月24日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廖向东

书记员:刘原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