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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杜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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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韩志明,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

本院认为,经审查,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找不到被告李某,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湛湘

书记员:张晓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