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赵某与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程金华

代书记员:李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