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程金华
代书记员:李敏英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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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程金华
代书记员:李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