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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银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苏少民初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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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银某某。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曲宁

书记员:李海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