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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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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某,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梁予卿,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杨丹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为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0元,本院退回原告25元)。

代理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李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