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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慳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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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汉族,大学文化,系东方电机厂员工,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南检公刑诉(2013)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淑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关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关某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辩护意见不影响本案定罪,但量刑时将酌情考虑。关于被告人关某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请求,经核查,被告人关某在案中血液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名态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