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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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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6年7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行为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辆,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穗硕

书记员:许东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