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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危险驾驶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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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3月21日以犯赌博罪被本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羁押,同年8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撤销其缓刑,将前罪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的部分。二、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3月10日,再从2013年8月20日至2013年8月27日,又从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0月30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泽滔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