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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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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大学文化,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境界**(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拘留,同年5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郭丽娟,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郭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分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名态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