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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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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达新),广州市南沙区汇乔机电设备贸易行经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再从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12月27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泽滔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