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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四儿与高志飞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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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四儿,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委托代理人刘彩英,女,系申请执行人孟四儿的妻子。被执行人高志飞,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代理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