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四儿,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委托代理人刘彩英,女,系申请执行人孟四儿的妻子。被执行人高志飞,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代理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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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孟四儿,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委托代理人刘彩英,女,系申请执行人孟四儿的妻子。被执行人高志飞,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代理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王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