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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福明、曹桂娥诉贯小虎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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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福明,男,生于1949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曹桂娥,女,生于1953年6月8日。被执行人贯小虎,男,生于1974年4月13日。

本院已生效的(2012)陇民初字第00243号何福明、曹桂娥诉贯小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的判决书确定:由贯小虎返还何福明、曹桂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129000.00元,因贯小虎未按期履行,故何福明、曹桂娥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贯小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贯小虎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29000.00元,现何福明、曹桂娥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路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