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翔,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
本院在执行陈翔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调节书申请执行张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斌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斌于2014年2月13日向申请人陈翔偿还5000元,于2014年2月17日偿还申请人陈翔35000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张斌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