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高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高某、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15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