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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人宋金玲执行裁定书

(2011)商梁法执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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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奇峰,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商丘市民主西路纱厂家属院。被执行人宋金玲,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商丘市八一路一建公司家属院**楼****。

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5日审结。该案(2010)商梁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且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金玲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贾胜乐执行员宋崇超执行员何明山

书记员:陈侠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