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负责人何志飞,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竹海。被执行人艾泽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申请执行艾泽民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1)米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将(2011)米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利息全部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本案所涉及的其它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艾泽民承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艾泽民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款项,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1)米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林军审判员:李东明审判员:柴鑫
书记员:杜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