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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米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文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米执字第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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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米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折小兵,男,该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高文有。

米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文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米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米脂县人民法院(2011)米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为:由高文有于2011年12月底前偿还米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2年9月底前偿还米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9.6‰,计息从2009年4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高文有承担。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曾兑现50000元本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金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高文有偿还米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人民币16000元,申请执行费由高文有承担。现被执行人高文有已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1)米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庆丰审判员:王永军代理审判员:惠振武

书记员:杜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