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岗平,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王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马志买,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
本院在执行袁岗平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军、马志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马志买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袁岗平与被执行人王军、马志买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袁岗平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