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武飞,系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官芳,女,汉族,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彭淑娥,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立峰,男,汉族,农民,系彭淑娥之夫。被执行人陈勇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建芳,女,汉族,农民,系陈勇刚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建芳在中国农业银行山阳县支行城郊营业所帐号内的存款3089.13元、帐号内的存款7415.28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俭审判员:赵虎审判员:薛怀山
书记员:李昌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