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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李戈庄村民委员会与孙志亭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平民一初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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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占有物返还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李戈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治波,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良栋,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志亭。委托代理人郭虎,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李戈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志亭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李戈庄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李戈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邮寄费60元,计人民币430元,由原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李戈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雷鸿春审判员:刘锡平审判员:车延新

书记员:吴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