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科锋,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系原告丈夫。被告李某某,男。第三人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殷锋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月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杨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杨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杨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倪某某负担250元。
审判长:王靖丽审判员:李皓博代理审判员:石小胜
书记员:李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