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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兰俊英与蓝后成、廖爱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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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兰俊英,男,汉族,1949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委托代理人田嘉,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后成,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被告廖爱银,女,汉族,1952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委托代理人蓝晓辉,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系两被告儿子。委托代理人洪伟,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俊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美婷

书记员:朱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