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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双有等与彭现林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沙执恢字第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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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双有,男,193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张书云,女,1978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女儿。申请执行人石想的,女,194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书云。被执行人张凤云(彭凤云),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现林,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双有、石想的与被执行人彭现林、张凤云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沙民一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彭现林、张凤云不服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邢民四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双有、石想的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邢民四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杰执行员李群英执行员苏五的

书记员:李彦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