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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Z2013]紫民初字第00254-1号-原告董某甲、董某乙与被告董某丙、董某丁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紫民初字第002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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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占有物返还纠纷文书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董某甲,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籍贯同上。系原告母亲。原告董某乙,女,汉族,籍贯同上。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籍贯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董某丙,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董某丁,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董某乙与被告董某丙、董某丁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董某乙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董某丁在安康市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董某丁在安康市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10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樊富全审判员:郭代华审判员:罗斌

书记员:卢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