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白沙村委会,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西白沙村。法定代表人:李玉考,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李晓雷,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白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晓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白沙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于2008年7月15开始,租赁我村委房屋2间,期限2个月,每月50元,共计租赁费150元。2009年开始,被告又强行占用我村委东面的2间房屋。被告的行为在本村造成极坏的影响。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房屋4间,清除院内的建筑垃圾,立即支付租赁费27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晓雷辩称,房屋是经原村支部书记允许使用的,并非强行占用,房屋同意腾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晓雷于2011年9月22日前腾出所侵占的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白沙村民委员会房屋四间(四至为南至道,北至李忠昌,西至李良,东至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并清除院内及屋内所有物品。二、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白沙村民委员会自愿放弃租赁费27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60元由被告李晓雷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禚春东
书记员:冯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