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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李修贤与官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1)平商初字第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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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修贤,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官云华,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修贤与被告官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修贤诉称,被告从事小麦收购,近年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收购小麦,均未立即清偿,尚欠38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官云华辩称,欠款属实,请求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官云华欠原告李修贤小麦款3800元,于2011年11月20日前还清。二、其他互不追究。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李修贤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禚春东

书记员:耿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