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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预制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0)平执字第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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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预制构件厂。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厂长。被执行人平度市旅游局。法定代表人赵延明,局长。被执行人张燕基,男,1954年2月9日生,汉族,工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预制构件厂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旅游局、张燕基购销预制件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516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1999)平法经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刚审判员:张明林

书记员:吴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