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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晶通涂料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平执字第1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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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晶通涂料化工厂。住所地平度市香店办事处工业园海州路**。负责人张成信,厂长。被执行人青岛晨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宋化泉村法定代表人温连臣,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晶通涂料化工厂与被执行人青岛晨兴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晶通涂料化工厂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3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