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万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滨海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段善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金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孟令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万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源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岛金源轮胎有限公司以物抵顶款10万元,申请执行人青岛万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