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60336-0)。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西侧南端。法定代表人王丰香,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勤,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志勤与申请执行人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