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占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兴涛,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占君与被执行人刘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常占君与被执行人刘兴涛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刘兴涛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孙夕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