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启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邵丰信(又名邵风信),城镇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启智与被执行人邵丰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邵丰信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启智烟花1010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21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213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雷敬日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徐文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