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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素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平执字第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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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素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高平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丰波被执行人青岛方裕机械制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正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素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方裕机械制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雷敬日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徐文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