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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爱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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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爱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站,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平与被执行人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王惠国审判员:雷敬日

书记员:杨友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