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爱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站,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平与被执行人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王惠国审判员:雷敬日
书记员:杨友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李爱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站,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平与被执行人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王惠国审判员:雷敬日
书记员:杨友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