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铭亮,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荆世海,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铭亮与被执行人荆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铭亮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孙夕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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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铭亮,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荆世海,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铭亮与被执行人荆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铭亮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孙夕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