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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先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1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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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先俭,农民。被执行人王美月,农民。被执行人郑苏丰,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先俭与被执行人王美月、郑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文正审判员:刘建伟审判员:窦忠林

书记员:代蕾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