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先俭,农民。被执行人王美月,农民。被执行人郑苏丰,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先俭与被执行人王美月、郑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文正审判员:刘建伟审判员:窦忠林
书记员:代蕾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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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先俭,农民。被执行人王美月,农民。被执行人郑苏丰,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先俭与被执行人王美月、郑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文正审判员:刘建伟审判员:窦忠林
书记员:代蕾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