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辛京良,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高明胜,城镇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京良与被执行人高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辛京良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3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卫东审判员:刘启斌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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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辛京良,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高明胜,城镇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京良与被执行人高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辛京良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3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卫东审判员:刘启斌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