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君墨,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毛质军,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君墨与被执行人毛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26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且已经交纳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18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文善审判员:王美君审判员:于端尧
书记员:徐伟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