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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葛福忠与盛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1)平商初字第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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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葛福忠,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强,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盛云海,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平度市郭庄镇云盘顶村。委托代理人刘作臣,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福忠诉被告盛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葛福忠诉称,2006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原告将自己的房地产一宗出卖给被告。被告至今仍欠5000元未付,且被告拒绝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2、被告40日内办完土地及房产过户手续,逾期不过户,原告有权解除买卖协议。

被告盛云海辩称,借款属实,要求延期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当庭付清欠款5000元,被告于2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争议房地产过户手续,原告予以协助,今后与该房地产有关的纠纷与原告无关。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柳孔圣

书记员:杨暖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