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宇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同和办事处苏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洪承默,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住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胶平路**。法定代表人权美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宇成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刚审判员:张彦教
书记员:杨臻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