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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韩振光与许建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1)平民一初字第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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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振光,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许建会,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振光诉被告许建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振光诉称,2011年1月1日原告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委0.3亩作为场园使用。但该地被被告强行耕种,经原告与之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侵占原告土地恢复原状。

被告许建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要求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前返还原告承包地0.3亩(南至许乃连场园,北至大湾,东至村委办公室,西至崔功场园)余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负担。本协议自签字捺印时生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柳孔圣

书记员:杨暖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