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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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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协助组织卖淫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2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积极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